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原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被告 李哲銘 選任辯護人 萬鴻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哲銘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5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壹、延長羈押相關條文及被告李哲銘經本院羈押經過: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2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哲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稱毒品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以下稱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原審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24日為羈押處分在案(本院卷㈠第343頁至第349頁)。
貳、延長羈押被告李哲銘的理由:
一、被告李哲銘犯毒品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的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的犯行相當明確,有以下證據:
㈠、自白部分:
1、被告 鄭程維 自白(本院卷㈡第12頁、第352頁)。
2、被告 張品祥 自白(本院卷㈡第22頁、第352頁)。
3、被告 張瑞華 自白(本院卷㈡第28頁、第352頁)。
4、被告 謝承澔 自白(本院卷㈡第46頁、第352頁)。
5、被告李哲銘自白(本院卷㈠第450頁、本院卷㈡第352頁)。
㈡、關於證人部分:證人簡○宇證述(7845警卷第134頁至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47頁、偵1627卷2第29頁至第33頁、偵1479卷4第467頁至第471頁)。
㈢、關於書證部分:
1、海巡署偵防署臺東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479卷1第335頁至第341頁、6077警卷第13頁至第23頁)。
2、藍悅號漁船資料(6077警卷第42頁)。
3、藍悅號出、返港航跡(6077警卷第43頁至第44頁)。
4、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6077警卷第45頁)。
5、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藍悅號】(6077警卷第46頁至第48頁)。
6、查獲照片(6077警卷第60頁至第61頁)、扣案物照片(原審卷1第195頁)、刑案現場照片(6077警卷第62頁至第82頁、第83頁至第89頁)。
7、關於綠島之星訂單紀錄:
①、108年5月6日下午3時30分,被告鄭程維從蘭嶼鄉到臺東市(偵1479卷1第253頁至第289頁)。
②、108年5月7日下午1時,被告鄭程維、謝承澔2人從臺東市到蘭嶼鄉(偵1479卷1第291頁至第303頁)。
③、108年5月10日上午10時,被告謝承澔從蘭嶼鄉到臺東市(偵1627卷1第455頁至第458頁)。
8、被告謝承澔使用的手機上網歷史紀錄(檢索毒品的相關新聞,偵1627卷1第449頁至第450頁)。
9、物品寄送單(7845警卷第152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000-00】(7845警卷第397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000-00】(7845警卷第398頁)。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6月26日花二信發字第1080537號函及函附資料(偵1479卷4第399頁至第403頁)。
㈣、關於監視錄影、截圖相片部分:
1、108年5月6日、5月7月系爭○○街00號等部分(偵1479卷1第381頁至第433頁、7845警卷第153頁至第158頁、第168頁至第189頁、偵1627卷1第441頁至第448頁、7845警卷第193頁至第200頁、第210頁至第239頁、偵1627卷1第426頁、偵1479卷2第357頁至第364頁)。
2、108年5月6日、5月7日○○汽車旅館部分(7845警卷第159頁至第162頁、第167頁、第190頁至第192頁、第162頁至第165頁、第165頁至第166頁)。
3、關於○○公司照片部分(7845警卷第201頁至第208頁)。
4、其他刑案現場照片(偵1479卷1第377頁、7845警卷第240頁至第250頁、第251頁至第253頁、第254頁至第262頁、偵1627卷1第139頁、7845警卷第209頁)。
㈤、關於扣案毒品的鑑定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6月10日刑鑑字第1080048114號鑑定書(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總毛重共879.84公斤;驗前淨重共829.44公斤;純質淨重共812.8512公斤,偵1479卷4第271頁至第274頁)。
㈥、扣案無線對講機1支(本院卷㈡第345頁)。
二、關於被告李哲銘有逃亡的事實,及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部分,有以下證據:
㈠、關於被告供述部分:
1、被告張瑞華自白(本院卷㈡第28頁、第352頁)。
2、被告 李昆懋 自白(原審卷2第46頁、第52頁至第55頁、第69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6頁至第83頁、原審卷3第54頁至第91頁、第127頁至第128頁、第250頁至第339頁、第342頁、第352頁、第354頁至第356頁)。
3、被告李哲銘自白(本院卷㈠第450頁、本院卷㈡第352頁)。
㈡、關於證人證述部分:
1、證人 張志華 證述(偵1627卷2第85頁至第90頁)。
2、證人 邱登盈 證述(偵1627卷2第113頁至第117頁)。
3、證人 陳莉雯 證述(偵1627卷2第95頁至第100頁)。
4、證人 劉玉節 (偵1627卷2第65頁至第68頁、偵1479卷4第447頁至第450頁、偵1479卷6第125頁至第127頁、原審卷2第222頁、第228頁至第232頁)。
5、證人 陳清輝 證述(偵1627卷2第71頁至第76頁、偵1479卷4第441頁至第444頁、原審卷2第221頁、第228頁至第232頁)。
6、證人 張偉志 證述(偵1627卷2第79頁至第82頁、偵1479卷4第433頁至第436頁、原審卷2第221頁至第222頁、第228頁至第230頁、第232頁)。
7、證人 周建福 證述(1446警卷第106頁至第109頁、1446警卷第110頁至第113頁)。
8、證人 葉家享 證述(1446警卷第114頁至第119頁)。
9、證人 鄭凱文 證述(1446警卷第120頁至第124頁)。
、證人 蘇煜恩 證述(1446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1446警卷第13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5頁、偵1479卷3第301頁至第309頁、偵1823卷第11頁至第15頁、偵1479卷5第383頁至第387頁、原審卷2第221頁、第228頁至第232頁)。
㈢、關於書證部分:
1、○○○00號漁船(以下稱系爭00號漁船)108年5月13日入、出港記錄單(1446警卷第181頁)。
2、系爭00號漁船基本資料、漁船基本資料、漁船進出港人員資料(1446警卷第182頁、偵1479卷4第439頁)。
3、○○大橋下中油加油站旁倉庫位置圖暨照片(偵1627卷1第139頁)。
4、宜蘭縣○○鄉宜00-0鄉道附近位置圖暨照片、全家便利商店宜蘭○○店位置圖(7845警卷第148頁)。
5、汽車旅館草圖(7845警卷第86頁)。
6、○○精品旅館照片暨位置圖(7845警卷第87頁)。
7、監視器截圖資料(偵1627卷2第105頁至第111頁、1446警卷第160頁至第162頁、偵1479卷1第251頁、偵1479卷3第19頁至第23頁)。
三、關於有延長羈押必要部分:
㈠、羈押的正當性之一在於,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被告以利日後刑的執行,被告李哲銘所涉罪名,法定刑相當重大,加上被告李哲銘有逃亡的事實,為確保日後刑的執行,羈押被告李哲銘有其正當性。
㈡、另審酌被告李哲銘的年齡、性別、生活狀況(包含被告的家族生活等等)、身心狀況等關於被告之個人情事,相較於本案的犯罪性質、逃亡可能性及程度等等,尚難認為被告李哲銘因繼續羈押所遭受之不利益,明顯且當然大於所欲保全的司法利益,無法認為有顯然失衡之情。
四、本院認被告李哲銘具有羈押原因,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