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拾柒張、倍數對照表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查被告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七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
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自不宜再予緩刑寬典,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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