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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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六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警偵訊之自白。
㈡告訴人 林郭月娥 、 賴清典 及 朱敏鳳 之指訴。
㈢贓物認領保管收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馬愛君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