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林川富
被 上訴人 林瑞文
被 上訴人 林張美
被 上訴人 林榮華
被 上訴人 林玉鳳
被 上訴人 林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