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87號
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訴訟代理人 黃鴻文
被 告 蘇育臺 即亞洲醫美時尚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