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二)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複代理人 劉嘉瑜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艷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