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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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5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95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竊盜罪,屬於前述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
上訴人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規定。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