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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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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