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丙○○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戊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林明賢 律師 陳孟秀 律師被告丁○○
11號4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