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6月1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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