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現金新台幣陸仟陸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7年度偵字第10487號),扣案電子遊戲機1台(含IC板1塊)、現金新台幣(下同)6,68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財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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