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3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23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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