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竹北簡
字第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3,
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1563元(5210×3/10=1563)。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裁判費2210元
鑑定費3000元
合計521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