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8號再審聲請人 林多惠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佑坪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6號確定裁定,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又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伊就坐落雲林縣○○鎮○○段00-1、00-2、00-3、00-4、00-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係合法占有,債權人即相對人於拍得之時,已知土地上有建物及灌溉、噴水設備並種有農作物,惟其均非拍賣範圍,故拍賣後均不點交。而今債權人還主張拆屋還地云云,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497條之規定)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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