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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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原告 簡懋彥 被告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曾煜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下午十五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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