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 陳瑞胤 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告 冉光煒
嘉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學良 被告 游淑卿
王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