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陳家書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被告聯億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葉淑慎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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