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6號

原告 黃芳釧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徐揖綾

被告 黃榆凱

鍾家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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