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6號
原告 黃芳釧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徐揖綾
被告 黃榆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