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016號
原   告 荃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復有
被   告  鄧亞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不
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高
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即本院答詢表各1份附卷足憑,依首開條文
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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