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55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岑峰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
,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