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姜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之星(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與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4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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