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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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程鼎智
被   告  嚴安識 (原名: 嚴安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
,418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4,853元,及自106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原告於訴訟中變更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第30頁),依上開
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2至103年間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陸續租用如附表所示門號,詎被
告未依約繳付,截至106年12月12日止,尚積欠如附表所示
電信費及提前終止應付補償款,共計119,271元。嗣遠傳電
信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行動電話服
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
書、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被告身分證件影本、補印帳單、
繳費通知、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119,271元,及其中25,96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9年10月12日(見本院卷第10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于君
附表:
┌──┬─────┬──────┬─────┬─────┐
│編號│門號│積欠電信費│應付補償款│合計│
├──┼─────┼──────┼─────┼─────┤
│1│0000000000│7,363元│39,206元│46,569元│
├──┼─────┼──────┼─────┼─────┤
│2│0000000000│5,088元│10,484元│15,572元│
├──┼─────┼──────┼─────┼─────┤
│3│0000000000│4,119元│10,082元│14,201元│
├──┼─────┼──────┼─────┼─────┤
│4│0000000000│954元│7,122元│8,076元│
├──┼─────┼──────┼─────┼─────┤
│5│0000000000│4,287元│13,440元│17,727元│
├──┼─────┼──────┼─────┼─────┤
│6│0000000000│4,152元│12,974元│17,126元│
├──┴─────┼──────┼─────┼─────┤
│總計│25,963元│93,308元│119,2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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