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曾炳祥 相對人 何明峯 相對人 何明亮 債務人九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貞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何火煌 及相對人何明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於民國(下同)95年3月7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九耀實業有限公司於79年1月25日,邀同相對人何明峯及案外人魏貞德、 魏華炎 、 林玉秀 、 陳文彬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5000,000元,約定於80年1月25日到期,惟九耀實業有限公司於79年11月25日即違約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仍有本金4,186,2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又案外人何火煌已於96年4月13日將其部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何明亮,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臺北地方法院北院瑞85民執正13568字第8983號債權憑證(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雖本件相對人何明亮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具狀陳報意旨略為:相對人何明峯、案外人何火煌於95年3月7日登記臺中市○○區○街段○○○○○○○○○○號及同段304建號設定係最高限額1,800,000元,而本件聲請人請求金額為4,186,201元,顯已逾約定之擔保債權範圍,與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規定有違,且相對人何明峯及案外人何火煌係因95年間向聲請人貸款1,500,000元,因此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800,000元予聲請人,業已全數清償本息等語。惟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街││259│建│114.74│何明峯:權利││││││││││範圍2分之1││││││││││何明亮:權利││││││││││範圍2分之1│├─┼───┼────┼───┼───┼──────┼─┼──────┼──────┤│2│臺中○○○區○○街││259-1│建│102.12│何明峯:權利││││││││││範圍2分之1││││││││││何明亮:權利││││││││││範圍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豐原區下│土造1層│第一層:16.69││何明峯:││││街段259-1地號││總面積:16.69││權利範圍││1│304├───────┤│││2分1││││臺中市豐原區圳││││何明亮:││││寮路100巷3號││││權利範圍││││││││2分1│││││││││││││││││├─┴──┴───────┴────────┴───────┴─────┴────┤│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