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告 沈志陽
沈俊卿 被告 洪沈美枝
林銘泉 林太平 林明在 林政雄 林崑華 林茂松 黃延正 沈文舜 鄒雪 鄒年發 林永憶 林志松 林耀輝 林耀宗 沈政霖 洪文英 蕭奇耀 林兆民 沈祐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以原告權利範圍為24分之2、24分之1乘以該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1,262元(計算式:1,297㎡×22,768元/㎡×3/24=3,691,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