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升(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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