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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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繼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恩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繼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1至6之「備註欄」、編號2、8之「犯罪日期」、編號8之「最後事實審」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5、9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1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7年6月11至12日間某時107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945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46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4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76號107年度簡字第7573號107年度簡字第6534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76號107年度簡字第7573號107年度簡字第65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7日107年1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0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977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4日107年7月20日107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073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18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5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04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1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564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9日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04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1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5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9日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64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52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72號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6日107年9月14至17日間某時107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340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969號、108年度偵字第2372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969號、108年度偵字第23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67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673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3日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35號109年度上易字第67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6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2日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25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87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8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