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育建被告蘇煒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煒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交保,由具保人林育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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