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琍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100年度緩字第2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顧琍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6月10日確定,迄於101年6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見100年度偵字第8058號卷第
38頁之100年度保字第169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違反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6月10日確定,迄於101年6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見100年度偵字第8058號卷第38頁之100年度保字第1692號扣押物品清單),
係被告所有並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附表:盜版遊戲光碟明細┌──┬──────┬──┐│編號│光碟名稱│數量│├──┼──────┼──┤│1│釣魚大師│1片│├──┼──────┼──┤│2│WIISPORTS│1片│├──┼──────┼──┤│3│聖騎士之戰│1片│├──┼──────┼──┤│4│WIIPLAY│1片│├──┼──────┼──┤│5│死神│1片│├──┼──────┼──┤│6│越南大戰│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