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巷39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八八號),及追加起訴併移送併辦審理(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八號),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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