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並應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給利
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北簡字
第425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計 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