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庚○○
      己○○
被   告  張永參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7日上午9時16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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