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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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3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
,尚欠新台幣2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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