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貳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林秋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