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97,525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
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繕本1份及
被告甲○○最近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