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小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 岡小字 第567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告 鄭上恩鄭慧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週年

利率

1

8,460元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9,982元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860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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