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8號

原告 何國豪

被告 廖朝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86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