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楊秀媛
被告 許家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1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葛名翔
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羽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楊秀媛
被告 許家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1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葛名翔
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羽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