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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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亞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9萬9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