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縈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陳立縈因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罪│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093號│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583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583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20日│101年2月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