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振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振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振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99年3月3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11日,業經法務部於101年
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46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