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60號
原   告  李惠蘭
被   告  蔡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
年潮簡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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