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董文貴
相 對 人 李建銘 即 李茂松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川波 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博文 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偉和 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繼承法律關係對全體繼承人有所請求而涉訟,
惟相對人李建銘、李川波、李博文、李偉和分別住於新北市
汐止區、臺南市新營區、桃園縣龜山鄉、桃園縣八德市,而
被繼承人李茂松死亡時之住所則在桃園縣桃園市,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
,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