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70號
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忠
訴訟代理人  徐燁楷
被   告  莊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3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兩造於102年1
1月20日曾經本院以102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和解成立,則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定
應以裁定駁回之情事,本院仍有調取上開卷宗查明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並請原告就上開事項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
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陳靜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