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77號
原 告 成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冬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速比得企業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