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52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37,005,200元(計算式14200×2606=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2元,除已繳410,007元外,其餘96,5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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