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0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4288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3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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