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9號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恐嚇取財盜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所犯之數罪,其中犯刑法第346條第1款恐嚇取財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關於恐嚇取財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