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案號:98年聲減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3年11月間某日起至94年11月30日止犯販賣偽藥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82號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