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抗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甲○○
號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比佛利山莊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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