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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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孫于淦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依蓉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